鐵幕之內,你會爭取「消極自由」或退回「內在碉堡」?

根據當代著名政治哲學家亞當‧斯威夫特(Adam Swift)所言,整個二十世紀英語世界政治思想學界,引起最多討論的一篇文章莫過於英國思想家柏林(Isaiah Berlin, 1909-1997)的〈自由的兩種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後來單獨成書的這篇文章,原本是柏林於一九五八年接任牛津大學「齊契利(Chichele)社會與政治理論講座教授」的就職演說文,後來與另外三篇文章集結成《自由四論》(Four Essays on Liberty)一書。.自該書一九六九年出版以來,柏林的「消極」(negative)與「積極」(positive)兩種自由之區分,幾乎是政治學界所有討論「自由」概念的起點。

柏林著作等身,其書寫範圍包括語言分析哲學、人文與社會學科的方法論、啟蒙與反啟蒙運動的思想史等學術書寫,以及文學評論、時事分析與人物側寫。此外,他也是一位公共知識分子典範,終其一生透過難以計數的演講與廣播來捍衛個人自由,並提醒人們留意各種承諾解放但實際上卻出賣了人身自由,乃至犧牲個人性命的各種遠大政治願景。

正因其學術關懷的歷史縱深與議題廣博及公共參與,讓甫從哈佛大學甘迺迪政府學院轉任中歐大學校長的葉禮庭(Michael Ignatieff)教授, 多年來對柏林推崇備至,並曾於一九九八年出版了《自由主義思想大師:以薩‧柏林傳》(Isaiah Berlin: A Life)。該書不僅取材自他多年來訪談柏林的錄音,還有當時尚未出版的書信,不僅公認為傳記文學的一本經典著作,至今亦是研究柏林政治思想不可或缺的文獻。

柏林常說,理解一個過去的思想家,別無他法,唯有順著他的語言和語意,試著進入作者的心境,並想像其視野所見,從而試圖掌握其欲捍衛的價值或世界觀,方能達致──因為,一位思想家提出的問題或答案,無論如何抽象,都是鑲嵌於特定歷史脈絡之中的具體關懷,其嚴密的邏輯、複雜的推論背後,往往不過是一個簡單的人生觀或世界觀!

 

‧消極自由及退回內在碉堡的策略

柏林於一九五七年接受牛津大學的講座教授職位。期間,他致力於俄國思想家以及啟蒙運動的研究,亦曾出版了一篇膾炙人口的文學評論〈刺蝟與狐狸〉(The Hedgehog and the Fox)。該文以古希臘詩人阿爾基羅庫斯(Archilochus, 680-645 BC)所說「狐狸懂的事很多,但刺蝟只會一件大事」,來區分思想家,然後聚焦於托爾斯泰(Tolstoy)的作品之上,認定他是「一隻想當刺蝟的狐狸」。

事實上,柏林的論證特色於此定型:藉由二分法架起一個分析框架來討論具體的個案。他的名著《自由的兩種概念》也是如此。根據柏林的二分:

 

「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指涉一種「不受外力干涉」(free from interference)的狀態。

「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的追求:旨在「當自己的主人」

(being one’s own master)或說「自主」(autonomy)。

 

讓我們先聚焦於消極自由之上。此刻必須注意的是,上述的界定乃最抽象層次的理解,單純作為一個「概念」,然而從比較具體的層次理解時,它可以涉及不同的事物與主體。例如,「人」可以作為一個抽象概念,從生物層次理解為靈長目人科人屬的直立行走物種,從性別來區分男人與女人,或從年齡來區分嬰兒、幼童、少年、青年、中年、老人,也可由國籍來區分中國人、台灣人、日本人、韓國人等等─當然,亦可稱他們全部為亞洲人,但此時則必須有歐洲人、美洲人等區分作為對照才有意義。

不同的分類仰賴不同的判準,且每個判準皆採取一種特定的角度來觀看,柏林所謂的「消極自由」也不例外。「不受他人的干涉」在具體層次上主要指涉的主體是「個人」,而「他人」則可以是另一個人,整個社會,自己的國家或政府─原則上主體當然也可以是「群體」,而相對應的「他人」則是其他國家的人或政府,甚至是外星人,但這不是柏林的首要關切。

柏林提醒讀者,「不受干涉」是一種「空間」概念,而且可以有大小或程度多少之分。消極自由愈多,也就是一個人擁有隨意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之空間愈大。他也曾以「門」作為比喻來說明:開放的門愈多選項就愈多,一個人的消極自由則愈大。. 具體而言,無論是門或空間的比喻,其實都隱含一種「關係」的存在,而根據柏林所聚焦的消極自由主體,主要指涉底下三個層次的關係:

 

一、個人與個人。

二、個人與社會。

三、個人與國家之間。

 

是故,消極自由作為一個社會或國家所能給予個人的空間,涉及上述三個不同層次的「群己權界」之劃分。西方現代社會對於這種權界的劃分,通常採取立法的方式來明文規範。籠統地說,法律保障愈多, 或政府管得愈少,人民也就愈自由。更精確一點而言,個人的消極自由之範圍則端視其與他人、社會、政府三個層次之間的實際關係而定。當然,作為一種關係也意味著沒有人可以享有無限度的消極自由,畢竟,人的自由可能彼此妨礙,正如人人都有走同一條路的自由意味著不可能所有人都在同一時間走同一條路。

柏林常說:「狼群的自由,經常意味著羊群的死亡。」. 此話除了印證上述的「關係」解讀之外,似乎也包含:唯有保障弱勢者一個絕對不能侵犯的空間,才能保障其消極自由,也唯有保障人民擁有絕不受政府侵犯的空間,人民的個人自由才算安全。姑且不論可能對個人造成威脅的其他個人或社會大眾,柏林心中的「狼」主要是指政府。這不意外。西方的「法治」(the rule of law)概念本身包含底下幾個核心意涵:法律明文保障基本人權;政府所作所為必須符合法律;法律的制定不可違背基本人權;任何受法律制裁的行為,必須事前有明文規定該行為違法。法治概念本身暗示了公權力的危險,並假定公權力是現代國家中

最可能干涉個人自由,也最難以抵抗的外力。

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就是一個公權力介入人們的「所有」(total)生活領域,「所有」生活領域的國家體制,在此,不受政府干涉的消極自由所剩無幾,作家或藝術家的創作題材與內容將會受到嚴格監控,甚至查禁。生活在這樣的國度,人民爭取消極自由等同想要從當局設下的界限當中突圍,是一種對政府權威的直接挑戰,過程中勢必要付出昂貴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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