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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能告訴我們關於世界的簡單事情

我將考量到理論的預測是否能夠呈現實際觀察到的組織安排。不幸的是,到目前為止一直沒有正式的對財產權方法的測試方法。

這個理論的一個簡單意涵為:假設一方如果他或她須進行重要的投資決策,那麼他傾向於擁有資產(其中的投資決策可能表示要弄清楚如何讓資產更具生產力或是如何維護這些資產)。例如,擁有自己住的房子或是擁有自己開的車子,通常被認為是有效率的(只要他們有能力購置;到目前所討論的理論並沒有考慮到對財富的限制條件,有關這方面的討論請參閱第5 章)。大概的原因是最能影響房子或汽車價值的人是使用者,給予任何其他人所有權或控制權,在沒有補償收益的情況下將稀釋使用者有效使用的誘因,因為其他人無法影響該資產的價值。這會像是上述模型中,當C′= 0時M2為a1和a2的擁有者的情形。

另一個與此理論意涵相互呼應的事實是:低階員工在組織中通常並沒有重要的所有權或控制權,其中原因可以說是低階員工進行的(相對來說)是例行性任務。讓他們擁有所有權來激勵這類員工,可能不會因此在生產力方面有顯著地提升。(這是因為在上述的模型中R′或 |C′| 的值很小)。將稀有的所有權分配給對公司價值具有更大影響(命題2(B)),或其人力資本是非常重要的員工,或許更有意義(命題2(E))。

理論的第二種應用意涵是,高度互補性的資產應該在共同所有權之下。這在實務上有不少的例子(其中一些有些瑣碎):房子本身的窗子以及該棟房子通常是共同擁有的,相同的情形如鎖和鑰匙、一輛卡車的引擎和其車體、客戶的名稱和其住址的清單。

也有不那麼明顯或是更為顯著的例子。喬斯科(Joskow 1985)調查了關於發電廠的所有權安排,而這發電廠位於煤礦的旁邊。這種資產的互補性很強,並不令人意外的是,他發現有很高的比率是以垂直整合的共同所有權的形式存在。史達契(Stuckeya 1983)調查了鋁煉製廠位於鋁礬土礦場的案例,在此情況下的互補程度可說更高,因為不僅這兩個實體互相毗鄰,煉製廠也安裝了為鋁礬土礦場設計的設備,該作者發現在此類型的每個案件都出現了垂直整合的形式。

互補性資產應被共同擁有的看法所衍生出的另一個討論是:規模報酬遞增應會導致大型公司的形成。在規模報酬遞增的情況下,一個較大的資產要比兩個只是其中一半的資產,生產力要來得高。在最佳的情況,選擇一個較大的資產是最佳的結果,雖然如同在第1 章,有人爭辯還不清楚如何可以用此結果來解釋一家公司。在次佳的狀態下,是否選擇較大的資產是比較好的則不是很確定,因為從兩種資產移轉為一個較大的單一資產,可能對激勵誘因會產生不良效果。(如果M2失去所有權可能會減少投資)。但是,如果技術的規模報酬足夠,一個極端的例子是較小的資產完全沒有生產力,那麼較大資產的結果將是最好的次佳結果。因為根據命題2(D),將單一資產的所有權分割並分配給不同的人是沒有意義的,我們可以將此結果解釋成是對應於一個單一的大型公司。

就像理論所描繪的,互補性(或是稱為綜效)使得整合更為可能,因此它的意涵是:獨立的資產應分別擁有。這個看法並不常被考慮採取收購行動的公司注意到,例如1960年代在美國和英國的併購熱潮,但至少在1990年代,這個看法似乎得到了相當大的支持。當然,同時也有很多有關對獨立資產以分別所有權持有的實例。

此觀點的一個有趣意涵是:獨立資產應當以個別所有權擁有的看法,適用於標準的現貨市場,因為現貨市場存在很多的買家與很多的賣家。人們通常認為在這種市場架構下,非整合的形式是有效率的安排。試想M1為一個典型的非整合架構的買家,M2為一個典型的非整合架構的賣家。例如,M1可能是牛津大學而M2可能是蘋果電腦公司,蘋果電腦公司提供牛津大學的電腦需求。如果牛津與蘋果未能達成有關電腦的價格和品質的協議,則兩方可以相當輕鬆地切換到另一個合作夥伴。換句話說,R′(i) ≃ r′(i; a1) 且 C′(e) ≃ c′(e; a2),那麼非整合的型態可以導致類似的最佳狀態。相反地,如果牛津大學買了蘋果,牛津可從蘋果公司的管理中(也可能是蘋果公司的工人中)汲取某些創新活動所帶來的報酬,因此蘋果將減少這類活動的投資。(|c′(e; ⌀)| 可能遠低於 |C′(e)|)。因此,在牛津大學和蘋果公司的例子,或是更一般的說法,普遍具有競爭力的買家和賣家的情形,若是整合則會產生相當大的代價且幾乎沒有任何好處。

關於嚴格互補和獨立資產的結論,可以更進一步闡釋由史蒂格勒(Stigler 1951)所提出的,為人所熟知的觀點。史蒂格勒認為,一個產業在早期的發展階段,整合型式是產業的特徵,因為開始發展階段該行業將會因為太小而無法支援專業的供應服務,也就是受到規模報酬遞增的限制,因此公司將製造自己所需的投入。隨著行業的擴張,專業供應商最終將能夠成立,因為它們的效率更高,非整合的架構將成為最優的選擇。這裡的分析與此相一致。當行業中包含少數的公司(可能只有一家)時,對投入因素的購買以及供給之間的互補性是很高的,因為並沒有太多的交易夥伴可以選擇。命題2(D)意味著整合是最佳的結果。然而,當市場大到足夠支援很多買家和供應商時,任何單一買方和供應商之間的互補關係就會變得較低,命題2(C)即意味著非整合的架構是最適的選擇。

資產嚴格互補(一個買方和一個賣方,他們別無其他交易夥伴可供選擇)和獨立資產(很多買家和很多賣家,在時間點 1 每人都可以切換到其他的交易夥伴)的情形都很特別。另一種有趣的情況是,賣方只有一家而有許多買家的情形。每個買方都擔心套牢的可能性,它可能希望賣方可以擁有所有權。由於買方不可能擁有百分之百的賣方股權,最好的安排可能是給每個買方部分的賣方股權,並附有投票權(可採取某種形式的多數投票規則)。這在實務上的一個例子是,石油輸送管為所有使用它的煉油廠集體擁有,相關討論請參閱克雷恩等人(Klein et al. 1978)的著作。其他的例子可能是各種類型的夥伴關係,包括律師事務所(法律事務所的合夥人可以使用共同的投入,例如行政服務或是法律事務所的品牌);或消費者、工人、生產者的合作,有關這方面的討論請參考漢斯曼(Hansmann,1996)。有關案例背後之理論基礎的詳細討論,請參閱哈特與摩爾(Hart and Moore 1990)。本章的簡單模型還可幫助我們了解,組織結構如何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一些評論者認為,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已經發生了解構整合的趨勢。這種趨勢往往可追溯到過去的大型工廠被以較小的規模、更靈活的技術加以取代,減少了綁鎖效果的影響;由於資訊技術的進步,以前從事日常任務的員工,必須要在越來越多資訊的基礎上做出明智的決定。

第 2 節的模型可以解釋,為什麼上述因素可能是造成解構整合的趨勢。更高的技術靈活性意味著資產互補性的降低(資產可以更容易加以修改以適合新交易夥伴的需求)。個別倡議的重要性意味著,M1和M2的投資決策都是顯著而重要的。根據命題2 (B)和(C)這兩個建議,非整合型態較之前更可能是最佳的選擇,有關這方面的討論,請見布倫喬爾森(Brynjolfsson 1994)。(第 2 章第 3 節)

可能有人會認為另一種解釋解構整合趨勢的原因,是資訊技術的進步已經降低了簽署合約的成本。不過,在這裡發展而來的理論,不能預測非整合型態的合約簽署成本會較低。如同我在第1 章所提的,在沒有交易成本的世界,組織的形式並不重要,也就是非整合型態和整合型態同樣有效。另一方面,本章考慮了交易成本很高時,長期合約根本無法簽署。它表明了在這些條件下,根據不同的情況,非整合型態和整合型態都可以是最佳的選擇,也就是交易成本和整合型態之間並不存在著簡單單一的關係。

最後,回到圖1.1中所顯示的傳統 U 形平均成本關係圖。我認為新古典主義的理論,難於證明這個圖形的存在,財產權的分析可能比較適合些。在小規模的生產上,若一家公司使用的資產互補性很強(兩台機器接鄰裝置或是幾個房間同在一幢大廈內),或具有規模報酬遞增的性質,命題2(D)告訴我們若是在非共同所有權的狀態下,套牢問題將隨之增加。換句話說,最初公司內開展活動的平均成本會下降,但是當公司營運到某一時點,資產之間的協同綜效可能開始下降。尤其是總部的經理人和資產,相對於周邊的營運會較不那麼重要,因為周邊投資比較不會與經理人或資產之間具有專屬性質。(在一家大公司,總部和周邊組織的多功能目的幾乎是彼此獨立的)。此外,對總部的投資不大可能因周邊組織的存在而有很大程度的增強。因此根據命題2(C),該公司內部活動的平均成本開始往上增加。

粗略而言,本章所建立的理論,符合了在標準的個體經濟學教科書中討論有關公司規模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