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哈特教授的貢獻
紀志毅/中興大學財金系教授

2016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頒給在「合約理論」中有重大貢獻的哈特與霍姆斯特姆兩位教授。哈特這本書《公司、合約與財務結構》出版於 1995 年,書中重新詮釋他的理論,以方便學生學習;此外,他希望大家能了解這些理論雖然看起來很抽象,但其實是與我們的生活切身相關,因此他以公司財務結構為例,親自示範如何應用他的理論。

胡適說做學問要在不疑處中有疑,不少經濟學大師的貢獻就是這樣。1991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寇斯,在 1937 年問個大家「不疑」的問題:既然大家都歌頌市場機能是「看不見的手」,為什麼要有公司這樣的組織?市場機能是透過價格來運作,公司內是透過命令、權威在運作,為何市場無法取代公司?寇斯提出的答案,是「交易成本」決定交易的形式。那什麼因素影響交易成本?寇斯著墨不多,後來由威廉森(2009 年諾貝爾獎)接手說明。

威廉森認為,在市場交易中,雙方無論有無簽約,都有合約關係。在公司內部,許多事情並未簽約,例如老闆與員工雖然有雇用合約,但老闆今天要員工幫忙打掃,並不須再簽個約。換句話說,在一定範圍內,命令可以取代合約。那麼,合約不也可以取代命令嗎?威廉森說,由於我們往往無法在簽約前,想到所有可能發生的情境,因此合約並不完整;即使我們想到所有可能了,有些情境未必第三者(尤其是法官)能夠辨別,有簽等於沒簽,因此即使簽約前是完整的合約,在簽約後仍是不完整。所以,由於合約無法完整,因此給予一方有權力要求另一方,有時比較有效。

合約無法完整,還可能衍生出「套牢」問題。例如美國燃煤發電廠的機組設計,如果針對特定地區的煤而設計(專屬性投資),運轉效率雖然較高,但以後可能無法抵擋該區煤礦業者漲價。如果怕被煤礦業者「套牢」,發電廠可能就要設計成可以燒各種煤,但運轉效率就變差;相對地,煤礦業者也少了長期客戶。因此,無法客服套牢的威脅,雙方就無法實現合作的最大利益。怎麼辦?威廉森建議,雙方合併可能比較好。

哈特與果羅斯曼以及摩爾建立以財產權為核心的分析方式,探討公司內「權力」的來源、合併的利益與成本、以及誰應該是主併方。他們認為,擁有財產的人,在談判破裂、或合約的空白處,可以行使剩餘控制權(例如把財產帶走),而這權力,將影響雙方的談判力量。而當一方或雙方必須做專屬性投資時,會預先判斷雙方的談判力量,因此談判力量又影響投資意願。

我們可以用兩個標準來判斷財產權分析方法的價值:解釋現象與應用。哈特與其他學者以財產權的角度,解釋我們常見的現象,例如本書第 5 章談公司財務結構的股債問題:付不出股利給股東,公司仍可正常營運;付不出利息給銀行,公司馬上面臨倒閉的危機。為什麼這樣設計?學界已有許多理論,財產權分析是否更有說服力?讀者可自行判斷。

光解釋已存在的事實還不夠好,因為那只證明先人的遠見。能提出新的應用,才更有價值。創投業者與創業者之間,面臨一連串的不完全合約:當不順利時,投資人何時該介入經營?何時該換經營團隊?何時清算?順利時,董事會成員是誰?矽谷的創投業者的做法,是將分配盈餘的權利與控制的權力分開:在績效差時,投資人得到比較多的現金與控制權;在績效好時,創業者的現金與控制權大幅增加。

另一個應用,是分析公營事業民營化的優缺點。公營事業被人垢病的理由不少,但轉成民營是否就能改善?用財產權分析的方法,我們應先站在經營者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公營事業有成本和品質的考量,公營時,財產是公家的,員工的努力,不容易直接連結到個人的報酬;因此,成本不會太低,品質也不會太差。轉為民營後,雖然員工會比較重視績效,但如果降低成本帶來的報酬比較高,可能民營化後的品質將會下降。美國將一些學校、醫院與監獄改為民營後,品質都大幅下降,正印證哈特的看法。

雖然本書有一些數學式,不喜歡看到數學的讀者,仍可以從哈特的解釋,了解他的想法。哈特強調的是,組織或制度的改變,不必然就會讓現況變好或變壞,要看改變前後,各方為了「自利」而做出的決定,能否彼此相安無事,甚至提高整體的利益。在哈特之前,經濟學家很少分析「權力」,哈特提供一個簡單的方法,讓我們可以更了解它,這確實是幫經濟學開疆闢土的成就。